國庫支庫暗記及樣張,由財政部國庫署密函國庫總庫,函轉國庫經辦行 ,作為驗對國庫支票暗記之根據,其因使用日久污損不明時,得由國庫 總庫函請國庫署另行檢送樣張,原樣張由國庫經辦行註銷後併傳票裝訂 存查。支票更版時,國庫經辦行應於原樣張停止簽發滿一年後併傳票裝 訂存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