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國庫支庫暗記及樣張,由財政部國庫署密函國庫總庫,函轉國庫經辦行
  ,作為驗對國庫支票暗記之根據,其因使用日久污損不明時,得由國庫
  總庫函請國庫署另行檢送樣張,原樣張由國庫經辦行註銷後併傳票裝訂
  存查。支票更版時,國庫經辦行應於原樣張停止簽發滿一年後併傳票裝
  訂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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