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北市市庫集中支付作業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31日

條文關聯

  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填具動支預備金審核通知單分送支付
  處及有關機關。其屬動支第一預備金者,支付處應在各該科目項下,增
  加分配預算餘額;動支第二預備金者,應在該科目下按各機關動支科目
  建立資料檔,於年終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並調整資料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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