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核定動支預備金者,應由主計處填具動支預備金審核通知單分送支付 處及有關機關。其屬動支第一預備金者,支付處應在各該科目項下,增 加分配預算餘額;動支第二預備金者,應在該科目下按各機關動支科目 建立資料檔,於年終收支結束後,併入各科目項下,並調整資料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