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高雄市市區道路工程設計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89年10月25日

條文關聯

  平面交叉處之交角:
  平面交叉之交角,以直角為宜。斜交時,其交角應在六0度至一二0度
  之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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