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用航空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6月28日

條文關聯

航空站地勤業、中外籍民用航空運輸業申請兼營航空站地勤業或自辦航空
站地勤業務之營業項目、籌設申請與設立許可、許可證之申請、登記、註
銷與換發、資本額、增減營業項目、公司登記事項之變更、證照費收取及
營運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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