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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平均地權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六條
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 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 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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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耕地經依法編為建築用地者,出租人為收回自行建築或出售作為建築 使用時,得終止租約。 依前項規定終止租約,實際收回耕地屆滿一年後,不依照使用計畫建築使 用者,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得照價收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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