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退休教職員經審定支領或兼領月退休金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
退休金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一、卸任總統、副總統領有禮遇金期間。
二、犯貪污治罪條例或刑法瀆職罪章之罪,經判刑確定而入監服刑期間。
三、褫奪公權,尚未復權。
四、因案被通緝期間。
五、其他法律有特別規定。
領受月撫卹金或遺屬年金之遺族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停止領受月撫卹
金或遺屬年金之權利,至原因消滅時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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