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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六條
禁止超車標誌「禁23」,用以告示車輛駕駛人禁止超車。設於超車視距不 足及其他禁止超車路段之起點。已設有禁止超車線或分向限制線者,得免 設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第76條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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