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會為因應組織變更、精簡員額、減少用人費用開支,或為強化人力素質
提昇競爭力,於財務狀況許可時,得辦理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優退。
前項得辦理優退之員額,每屆次以該屆第一年核定編制員額之百分之十為
限,漁會並應依下列規定訂定優退處理要點,供符合資格者申請:
一、實施期間:自主管機關核定實施優退處理要點之日起至該屆次會員代
表任期屆滿前,由漁會自行決定之。
二、申請資格:符合第七十一條第一項各款資格且於其優退年度之十二月
三十一日時仍未滿六十五歲者。
三、優退金給與基準:以申請優退人員退職後,其同年度剩餘月份之薪資
範圍內支付。但不包含第二十七條第四項第二款增加之薪點。
漁會於訂定優退處理要點時,應檢討現有員額,訂定精簡人數,並考量業
務之銜接,同時應提出整體經營及效益之分析報告,經理事會審查通過,
並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
優退金應由總用人費支應。各年度辦理優退後,於當年度應遇缺不補。但
依第十三條第三項規定,進用經新進聘任人員考試合格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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