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02年2月6日

條文關聯

  財政局應於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就各管理機關依第十三條規定列報之
  資料,將全年度動、靜態資料,依會計及審計程序彙總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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