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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戶籍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七條(拒絕接受戶口調查之處罰)
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戶口調查或有關機關、學校、團體、公司、人民拒絕 依第六十八條規定提供查證戶籍登記事項之資料者,處新臺幣三千元以上 九千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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