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憲兵司令部營運中心(營站)聘雇人員工作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090年09月28日

條文關聯

  特約聘雇及臨時聘雇人員在職期間死亡者,依下列規定發給撫卹金:
  一、因疾病、意外死亡者,依退休金發給標準發給之。
  二、因公(職業災害)死亡者,依退休金發給標準加發五個月平均工資
      。
  三、前項所稱因公(職業災害)死亡,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因冒險犯難或戰地死亡者。
  (二)因執行職務發生危險以致死者。
  (三)因公差期間發生意外或罹病以致死亡者。
  (四)在工作場所發生意外以致死亡者。
  (五)因戰事波及以致死亡者。
  (六)因罹患職業病以致死亡者。
  (七)其他依法令規定屬因公或職業災害以致死亡者。
      因作戰死亡者,依退休金發給標準加發十個月平均工資。
  四、前項所稱因作戰死亡,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執行作戰任務以致死亡者。
  (二)在敵區服行任務以致死亡者。
  (三)為免被俘或被俘不屈以致死亡者。
  (四)在非事變中執行任務以致死亡者。
  前項在職期間未滿三年者,以三年計;發給之撫卹金最高以四十五月平
  均工資為限。
  因作戰、公務(職業災害)、疾病或意外成殘者、其殘等級撫卹標準依
  勞工保險條例及各殘廢等級給付標準表,發給撫卹金,傷殘撫卹金發給
  以本人為受益人。
  撫卹金之核發,進用單位須填具請領名冊四份及年資審查表七份(詳如
  附件十六、十七),呈本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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