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庫集中支付作業程序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94年1月17日

條文關聯

  國庫支票之式樣、暗記及財政部國庫署署長官章,經發現與原發樣張不
  符者,應拒絕兌付,並迅即專函敘明經過情形,檢附原國庫支票移送地
  區支付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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