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田水利會人事管理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

條文關聯

依本規則退休或資遣者,如再任農田水利會職員時,無庸繳回已領之退休
金或資遣費,其重行退休或資遣之任職年資應自再任之月起另行計算。
農田水利會職員依規定不合退休、資遣於中途離職者,得申請一次發還其
本人原繳付之退休撫卹基金費用本息;其繳付退休撫卹基金費用五年以上
,非因案被免職或撤職者,並得申請一次發給農田水利會撥繳之退休撫卹
基金費用本息。
經依前項規定領回退休撫卹基金費用者,嗣後再任農田水利會職員時,該
部分年資不得再行核計以領取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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