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審計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條文關聯

審核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
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
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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