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臺灣省農產品批發市場管理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80年3月15日

條文關聯

  市場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給予其遺族一次撫恤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合於前項第一款者,依照退休金給與辦法發給一次撫恤金;合於第二款
  者,按前款規定外,另加百分之二十五給恤之;服務年資不滿五年者,
  以五年計。
  前項撫恤金之給與,以提有撫恤金準備者為限,並按實際發生情形,由
  撫恤準備金支付之,如撫恤準備金不足支付或未有提存者,得追加預算
  支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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