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職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給予其遺族一次撫恤金: 一、病故或意外死亡者。 二、因公死亡者。 合於前項第一款者,依照退休金給與辦法發給一次撫恤金;合於第二款 者,按前款規定外,另加百分之二十五給恤之;服務年資不滿五年者, 以五年計。 前項撫恤金之給與,以提有撫恤金準備者為限,並按實際發生情形,由 撫恤準備金支付之,如撫恤準備金不足支付或未有提存者,得追加預算 支付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