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安處分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1年2月18日

條文關聯

執行保護管束者,於受保護管束人保護管束期間屆滿時,應報告檢察官。
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者,檢察官並應通知原執行監獄之典獄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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