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因租賃權涉訟,其租賃定有期間者,以權利存續期間之租金總額為準;其
租金總額超過租賃物之價額者,以租賃物之價額為準;未定期間者,動產
以二個月租金之總額為準,不動產以二期租金之總額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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