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七十七條之十三及第七十七條之十四規
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其依第四百
五十二條第二項為移送,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亦同。
於第二審為訴之變更、追加或依第五十四條規定起訴者,其裁判費之徵收
,依前條第三項規定,並準用前項規定徵收之。提起反訴應徵收裁判費者
,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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