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
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
〔立法理由〕
再為抗告與抗告均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另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
再行抗告(即一般抗告)或再為抗告(即再抗告)者,與發回或發交更審
再行上訴者相類,為免重複徵收裁判費,爰增訂後段規定,並酌為文字調
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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