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 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
再為抗告與抗告均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另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後 再行抗告(即一般抗告)或再為抗告(即再抗告)者,與發回或發交更審 再行上訴者相類,為免重複徵收裁判費,爰增訂後段規定,並酌為文字調 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