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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民事訴訟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1月29日
條文關聯
第七十七條之二十四
當事人、法定代理人或其他依法令代當事人為訴訟行為之人,經法院命其 於期日到場或依當事人訊問程序陳述者,其到場之費用為訴訟費用之一部 。 前項費用額之計算,準用證人日費、旅費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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