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違警罰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
  一、無故毀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於他人之車、船、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任意張貼或塗抹畫刻者。
  三、於他人地界內擅自挖掘土石或戽水,不聽禁阻者。
  四、於他人之山蕩內,擅自採薪、釣魚、牧畜,不聽禁阻者。
  五、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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