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左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二十圓以下罰鍰: 一、無故毀損他人之住宅題誌、店舖招牌或其他正當之告白或標誌者。 二、於他人之車、船、房屋或其他建築物任意張貼或塗抹畫刻者。 三、於他人地界內擅自挖掘土石或戽水,不聽禁阻者。 四、於他人之山蕩內,擅自採薪、釣魚、牧畜,不聽禁阻者。 五、踐踏他人之田園,或縱入牲畜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