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立學校教職員退休資遣撫卹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112年1月11日

條文關聯

教職員退休後再任下列職務者,其每月所領薪酬得超過法定基本工資,不
適用前條第一項停止領受月退休金權利之規定:
一、受聘(僱)執行政府因應緊急或危難事故之救災或救難職務。
二、受聘(僱)擔任山地、離島或其他偏遠地區之公立醫療機關(構),
    從事基層醫療照護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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