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30日

條文關聯

禁止停車標誌「禁25」,用以告示不得停放車輛。但臨時停車不受限制。
設於禁停路段。已設有禁止停車標線者,得免設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應加設附牌。附牌為白底黑字及黑色細邊,上半部說明禁停時間,
下半部說明禁停範圍或以箭頭指示禁停路段。設於起點者,箭頭向左;設
於終點者,箭頭向右;禁停路段過長者,中間得增設一面,箭頭為雙向。
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本標誌設置圖例如下:

(圖表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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