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漁會人事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條文關聯

漁會除總幹事外之編制員工達五人以上者,應設人事評議小組,任期自當
年七月一日至次年六月底止。
人事評議小組置委員五人至十一人,總幹事為當然委員並擔任召集人,其
餘委員由各部門主管及非主管之編制員工擔任。
委員每滿三人應至少有一人由編制員工票選產生,其他委員由總幹事就主
管人員指定之。但主管人員不足時,得報主管機關同意指定非主管人員擔
任或減少委員人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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