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對於滾輾紙、布、金屬箔等或其他具有捲入點之滾軋機,有危害勞工
之虞時,應設護圍、導輪或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裝置等設備。
〔立法理由〕 鑑於工作者常因滾軋機未設置充分之安全防護設備,易發生手指或身體捲
入之意外,造成人員傷亡。為防止勞工發生職業災害,對於具有捲入點之
滾軋機防護方式,除設護圍、導輪外,亦可設置具有連鎖性能之安全防護
裝置,例如透過身體碰撞使機台緊急停止之安全防護桿、光柵,或其他具
有阻擋操作者身體觸及捲入點之裝置,爰修正本條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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