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保險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6月18日

條文關聯

損失之估計,因可歸責於保險人之事由而遲延者,應自被保險人交出損失
清單一個月後加給利息。損失清單交出二個月後損失尚未完全估定者,被
保險人得請求先行交付其所應得之最低賠償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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