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電力交易平台設置者未依電業管制機關依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之要求採取
強化中立性運作之相關措施,電業管制機關應通知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
善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並按次處罰。
〔立法理由〕
一、本條新增。
二、為落實修正條文第十一條第三項所定中立性運作措施,明定電力交易
    平台設置者未依電業管制機關之要求辦理之相關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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