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電業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5月28日

條文關聯

電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電業管制機關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
以下罰鍰:
一、違反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規避、妨礙或拒絕電業管制機關之命令或
    查核。
二、未依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期限辦理延展。
三、未依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規定期限申請換發電業執照。
有前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情形,得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
處罰。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