構造材料應符合左列要求:
一、供設計溫度不低於攝氏零度之貨艙櫃與處理壓力容器用之板材、管材
(無縫與焊接)(註一)、型材及鍛件規定如表七:
二、供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度至攝氏零下五十五度之貨艙櫃,次屏壁與處
理壓力容器用之板材、型材及鍛件(註一)最大厚度二五公釐(註二
)者,規定如表八:
厚度超過二五公釐之材料,其試驗溫度在攝氏六0度以下者,可能必
需適用表九所列之鋼材或經特別處理之鋼材。
三、供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下五十五度至攝氏零下一六五度(註一)之貨
艙櫃、次屏壁與處理壓力容器用之板材、型材及鍛件(註二)最大厚
度為二五公釐者(註三),規定如表九:
四、供設計溫度低於攝氏零度至攝氏零下一六五度(註一)貨物與處理管
路用管(無縫及焊接)(註二)鍛(註三)及鑄件(註三)最大厚度
二五公厘釐者,規定如表十:
五、供第四十二條第一款及第四款所要求船體結構用之皮材及型材,規定
如表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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