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行政執行法
時間: 中華民國99年2月3日

條文關聯

  行政執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執行機關應依職權或因義務人、利害關係
  人之申請終止執行: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或執行完畢者。
  二、行政處分或裁定經撤銷或變更確定者。
  三、義務之履行經證明為不可能者。
  行政處分或裁定經部分撤銷或變更確定者,執行機關應就原處分或裁定
  經撤銷或變更部分終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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