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寺廟登記規則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107年8月3日

條文關聯

經辦寺廟登記機關應置左列各表證執照。
一、寺廟概況登記表。
二、寺廟人口登記表。
三、寺廟財產登記表。
四、寺廟法物登記表。
五、寺廟登記證。
六、寺廟變動登記表。
七、寺廟變動登記執照。
上列各表證執照長寬尺度,應依照內政部所頒式樣,由經辦機關印製之。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