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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受裁判者補償金核發標準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2月21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財團法人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基金會(以下簡稱本會 )依本條例審查案件,認定裁判有部分不當審判之情事者,得視其具體 情形,經董事會特別決議,就其執行可得補償基數,酌減二十個以下基 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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