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戶口普查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05月05日

條文關聯

  舉辦戶口普查,以內政部部長為普查長,各有關機關正、副首長為副普
  查長。
  舉辦戶口普查,行政院設戶口普查處;各省(市)設省(市)戶口普查
  處;各縣(市)設縣(市)戶口普查處;各鄉(鎮、市、區)設鄉(鎮
  、市、區)戶口普查所。各級戶口普查機構組織規程,由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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