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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省市縣勘界條例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72年3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省或隸屬於行政院之市,其行政區域如須新定界線時,應由關係各省市政 府委派專員實地履勘後,再議定界線,連同圖說,咨由內政部核呈行政院 轉呈國民政府核定,於必要時得由內政部派員會同勘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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