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農村社區土地重劃條例
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12月11日

條文關聯

  直轄市或縣(市)主管機關於農村社區土地重劃計畫書、圖公告時,得
  同時公告於一定期限內禁止該重劃區內建築改良物之新建、增建、改建
  及採取土石或變更地形。
  前項禁止期間,不得超過一年六個月。
  第一項公告禁止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所有權人之意見。
〔立法理由〕
  第一項公告禁止事項係基於實際作業需要,爰配合行政程序法第一百零
  二條規定,增列第三項規定該公告禁止事項無須徵詢土地及建築改良物
  所有權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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