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不動產估價師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8月7日

條文關聯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發給開業證書;已領者,撤銷或廢止其開業資格並
註銷開業證書:
一、經撤銷或廢止不動產估價師資格並註銷不動產估價師證書。
二、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業務,並經直轄市或縣(市)主
    管機關邀請相關專科醫師、不動產估價師、學者專家組成小組認定。
三、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
四、受破產宣告尚未復權。
依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註銷開業證書者,於原因消滅後,仍得依本法之規
定,請領開業證書。
〔立法理由〕
修正通過。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