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定期依附表四格式公開所收取之影響費動支 情形,並登載於使用許可審議作業及書件查詢系統。
為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控管及提供影響費支用流向之資訊公開,並 利申請人知悉影響費支用情形及依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項後段規定申請返 還,故明定本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