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國土復育促進地區劃定及復育計畫擬訂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

條文關聯

復育計畫經核定後,劃定機關應自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三十日內公告實施
,並將計畫函送土地所在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
分別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九十日。計畫內容重點、意見回應或參採情
形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網際網路或以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
〔立法理由〕
因復育計畫所載內容涉及國土復育促進地區範圍內之人民權益,爰明定復
育計畫公告實施時應將計畫內容公開展覽,並以適當方式廣泛周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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