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資格條件認可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95年06月29日

條文關聯

  申請認可單位經審查合於規定並繳交證書費新臺幣一千元者,由中央主
  管機關發給優良營造業複評機關(構)認可證書(以下簡稱認可證書)
  並公告之。
  前項認可證書有效期限為五年,期限屆滿應重新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認
  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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