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公共下水道污水處理廠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13年12月26日

條文關聯

第六條第一項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基本資料。
二、事業及再利用機構共同申請意願書。
三、再利用運作計畫書。
前項第三款再利用運作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
二、清除計畫。
三、再利用計畫,包括試驗數量、試驗期間、檢測及檢驗方式、再利用技
    術原理、設施及設備。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括污染排放檢測及監測方式。
五、營運計畫,包含再利用產品品管及銷售計畫。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
八、免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或已通過環境影響評估之證明文件。
九、其他經本部指定事項。
第六條第二項檢具試驗結果,應包括本部核准之試驗計畫申請文件內所規
定之運作、檢測及監測紀錄。
〔立法理由〕
一、條次變更。
二、現行第一項移列至修正條文第六條第二項,爰予刪除。
三、現行第二項移列至第一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四、現行第三項移列至第二項,為加強試驗計畫對技術原理及設備之描述
    ,酌修第三款;另為充分了解再利用機構之營運方式,確保再利用之
    永續經營而納入營運計畫,爰修正第五款規定;另考量再利用用途樣
    態多元,針對第三款至第八款不足以說明或確保再利用技術可行性、
    再利用產品穩定去化之情形時,本部得指定相關事項應納入再利用運
    作計畫內容,爰新增第九款規定。
五、第二項各款應包括事項說明如下:
    (一)事業廢棄物基本資料,包含事業廢棄物種類、名稱或屬性、來
          源製程、數量、有害特性認定。
    (二)清除計畫,包含清除方式、清除量及清除頻率、清除機構、清
          除路線。
    (三)再利用計畫,包含事業廢棄物進場管制方式或允收標準、進場
          事業廢棄物貯存設施、規格及容量、事業廢棄物再利用技術原
          理、試驗計畫及試驗期間、再利用流程及質量平衡、再利用設
          施規格、功能及最大設計再利用量。
    (四)污染防治計畫,包含污染防治方式及設施規格、污染排放檢驗
          項目及頻率、再利用後事業廢棄物清理方式。
    (五)營運計畫,包含產品名稱、品管計畫(產品規格、用途及檢驗
          頻率、產品品質標準及檢驗項目、方法與頻率)、產品貯存方
          式、設施及規格、產品銷售計畫及產品不符規格或品質處置方
          式。
    (六)異常運作處理計畫,包含停(歇)業時未再利用之事業廢棄物
          清理計畫、產品庫存量超過貯存容量時之處理計畫。
    (七)緊急應變計畫,包含維安事件應變措施、廠內公安消防相關設
          備、廠外緊急聯絡單位、緊急應變組織、公安、消防及緊急應
          變教育規劃。
六、現行第四項移列至第三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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