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都市更新事業實施者公開評選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108年6月17日

條文關聯

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一、資格審查,規定如下:
  (一)由主辦機關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資格條件進行審查,選出合格
        申請人。
  (二)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疑義時,除公開評選文件另有規定外,主辦
        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提出說明;申請人屆期未補正、說
        明,或經補正、說明後仍有疑義,列為不合格申請人。
  (三)主辦機關應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各申請人;審查合格者,應
        記載評選會日期及相關評選事宜,審查不合格者,應敘明其理由
        。
二、綜合評選,規定如下:
  (一)由評選會就資格審查之合格申請人提送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建議書
        及相關評選文件,依公開評選文件規定之評選項目、基準及評定
        方式,選出最優申請人;必要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
  (二)申請案件均未達評選基準或不符公共利益時,評選會得不選出最
        優及次優申請人。
〔立法理由〕
一、明定評選作業分為資格審查及綜合評選二階段。
二、第一款規定資格審查程序,及主辦機關就申請人之申請文件有疑義與
    資格審查結果之處理方式。
三、第二款規定綜合評選程序及不予選出最優申請人及次優申請人之規定
    。為維護公開評選作業之公平性,評選會如得增選次優申請人及因未
    達評選基準或不符公共利益得不選出最優及次優申請人之情形,應依
    第二條規定載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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