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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警正主官、管或專門性技術性職務之任用)
各警察機關對警正以上主官(管)或專門性技術性職務,得應業務需要 指名請調其他警察機關人員,不受以上各條關於任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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