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警察人員職期調任、地區調任及經歷調任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6年01月16日

條文關聯

  各警察機關對警正以上主官(管)或專門性技術性職務,得應業務需要
  指名請調其他警察機關人員,不受以上各條關於任期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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