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衛槍枝持有人於自衛槍枝執照使用限期屆滿十五日前,應填具換領自衛
槍枝執照申請書申請換領新照,其式樣如附件一;換領新照時並將原執照
繳銷。
居住中華民國境內之外國人(包括享有外交地位之外國人),因居留原因
消滅而出境時,應將其所持自衛槍枝及所領槍枝執照交由出境聯檢機構查
驗,經查驗無訛後,槍枝發還,將原執照收回轉送原發照機關註銷。
〔立法理由〕 一、現行條文前段規範自衛槍枝執照使用期限屆滿,有關換領新照及繳銷
原執照之時點,未臻明確,爰修正相關文字。
二、另現行條文後段係規範外國人居留原因消滅而出境,所持自衛槍枝及
執照之處理程序,為與前段執照限期屆滿換領自衛槍枝執照之處理程
序區隔,爰移列為第二項,並酌作文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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