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自衛槍枝徵借辦法
時間: 中華民國088年11月20日

條文關聯

  自衛槍枝徵借期間為三年,並得因治安需要,酌予縮短或延長之。
  前項自衛槍枝縮短或延長徵借期限,由該管直轄市、縣(市)政府擬訂
  ,報請內政部核定後實施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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