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管理辦法(108.11.18訂定)
時間: 中華民國114年2月25日

條文關聯

檢修機構於證書有效期間屆滿前二個月至一個月內,得檢具下列文件,向
中央主管機關申請延展許可,每次延展期間為三年:
一、申請書(如附表二)。
二、證書正本。
三、第四條第四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
四、符合第五條第三項規定之證明文件。
五、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薪資扣繳憑證、薪資資料、勞工保險及全民
    健康保險資料。
六、離職人員清冊。
七、依收費標準繳納審查費及證書費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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