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華民國駐外名譽領事執行職務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91年07月08日

條文關聯

  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出生、死亡、結婚、離婚依據本國或駐在國法令規
  定,應由名譽領事證明者,得於呈准主管領館或使館後,照章簽證明書
  ,並呈請領館或使館轉報外交部備案。
  關於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或回復事項,非經層轉內政部核准,名譽
  領事不得簽發證明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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