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國民在國外出生、死亡、結婚、離婚依據本國或駐在國法令規 定,應由名譽領事證明者,得於呈准主管領館或使館後,照章簽證明書 ,並呈請領館或使館轉報外交部備案。 關於中華民國國籍之取得喪失或回復事項,非經層轉內政部核准,名譽 領事不得簽發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