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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各機關團體派員參加及在國內舉辦國際會議準則
時間:
中華民國080年03月2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為增進各國人民對我國之友誼與瞭解及提高我國國際地位起見,各機關 應在可能範圍內儘量爭取國際會議在我國舉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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