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關於社會政策之基本目標與標準公約
時間: 中華民國053年07月10日

條文關聯

  一、凡一國之勞工資源用於不同行政管轄下之地區者,有關國家之主管
      機關應視需要簽訂協定以規定因實施本公約規定而引起之共同有關
      事項。
  二、此等協定應規定工人應享受不少於定居於使用勞工地區之工人所享
      之保護與利益。
  三、此等協定應規定辦法使工人能將其部分工資及儲蓄匯往家中。
相關令函 (0)
相關判解 (0)
歷史條次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