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 中國波蘭友好通商航海條約
時間: 中華民國018年09月18日

條文關聯

  此締約國人民在彼締約國境內關於其所有財產及遺產事項,應遵照下列
  各款辦理:
   (一) 此締約國人民在彼締約國境內有自由處分、自由輸出、自由匯出
        、及自由寫立遺囑,任意處分其所有財產之權。
   (二) 關於遺產事項,應按死者所屬國法律辦理。至關於貴產全部或一
        部份之各種公法上限制,應按財產所在地法律辦理。
   (三) 凡遺產無論有無遺囑,此締約國人民在彼締約國境內均有承受之
        權。如身故者依照其本國法律無合法繼承人或管理人而所有人生
        前對於其財產又未有遺囑之處分時,其遺產當然應由死者所屬國
        領事依據其本國法律保管處理之。此締約國人民如有財產在彼締
        約國境內而非在該國境內身故者,其財產所在之要若無合法繼承
        人或管理人時,亦照上項規定辦理。
   (四) 若一締約國人民在海上身故,則其所隨帶財產應送交附近死者所
        屬國之領事。
   (五) 關於上項遺產所納租賦稅捐,不得超過或異於所在國本國人民在
        同樣情形下應納之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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