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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名稱:
軍人保險基金保險費保管及保險費扣繳辦法
廢止時間:
中華民國070年11月10日
條文關聯
第八條
軍人保險基金,及給付責任準備金存款額,在半年期中,如有增減,於 結算時,對不滿六個月之存款,按政府規定定期存款,三個月利率單利 計算利息,一個月以上,不滿二個月者,按月息單利計算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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